图:陈健民(右)扬言若注册处最终拒绝申请,将申请司法复核 本报记者龚学鸣摄
【记者龚学鸣报道】最新一期《壹周刊》称“占中”注册“担保有限公司”,至今不获接纳,蓄意制造“当局故意留难”的舆论。陈健民昨日还在记者会上“恶人先告状”地“屈”公司注册处“有意拖延”。有法律界人士接受本报查询时明确指出,申请“担保有限公司”属于“有限注册”,一般需时两至三个月审批,并且审查严格,强调涉及从事非道德、危害公众安全、破坏公众秩序的申请者不能获批。
“占中”三人组于今年5月8日,以“OCLP Limited”为名,并以“担保有限公司”的模式,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委托律师邓伟棕在昨日的记者招待会上称,8月7日与8月20日两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注册处发信,并于8月20日、26日收到公司注册处回复,查询OCLP Limited有何活动,注册处9月12日再次回信查询,OCLP Limited是否为“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而成立,“占中”10月4日回信称,“占中”行动是成立该公司的目标之一;公司注册处本月15日回信指,根据公司条例第4(1)条,质疑“占中”涉及公民不合作运动及不合法运动,不符合“公司的成立应为‘合法目的’(lawful purpose)。”邓伟棕声称,此类注册的程序通常不超过一个月,亦不会询问公司计划举办的活动等,陈健民指称今次做法“今非昔比”,扬言若注册处最终拒绝申请,将申请司法复核。
“有限公司”“有限注册”之别
身兼促进现代化专业人士协会副主席的律师钱志庸接受本报查询时,质疑邓伟棕的讲法,并指“占中”申请的“担保有限公司”属于“有限注册”,不同于“有限公司”的注册,因此需时较长,通常要等两至三个月,他强调,公司注册处有权向“有限注册”的申请者询问申请原因,并要求提交详细文件,当有所怀疑时,亦有权不批准申请,“‘有限注册’的申请严格。”另外,他亦指出,根据普通法,公司注册处有权拒绝含有误导性名称的申请者,“比如,你申请的公司名叫‘香港政府’,可以不批准。”
他续列举相关案例指,1914年的个案(案件编号:R v Registrar of Companies,ex p Bowen [1914] )中,法庭表明,公司注册处有权拒绝从事不合法、不道德的申请者;1991年的另一个案(R v Registrar of Companies,ex p A-G [1991] )中,一家成功注册的有限公司,成立一年后被发现提供性服务,因此被律政署要求司法复核,法官指出,如果一间公司从事非道德、危害公众安全、破坏公众秩序的活动,便不应获得公司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