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瑞
行政长官梁振英昨日抵京,展开任内的第二次述职任务,这亦是香港回归以来特首的第十五次正式述职行为。然而,在回归后十多年的时间里,“述职”应是怎样一个过程、具体形式与内容应该为何?过去一直未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显而易见,在普选行政长官之前,从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大政方针考虑,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述职”作出明确规定,无疑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明确宪制责任及履行方式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述职是“向主管部门陈述工作情况”的意思。虽然《基本法》里并无明确提及“述职”行为,但《基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行政长官”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写着:“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而述职则是“负责”的其中一个表现方式,广泛通行于世界各国。香港特区政府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一个上下级的关系,因此,每年向中央政府汇报工作,显然是《基本法》规定下的一项宪制要求。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到底“述职”应是怎样一个过程,具体形式与内容应该如何,并未有一个严格、明确的规定。例如,每年何时述职,由谁来述职,述职的对象是谁,述职的内容如何,是否需要述职报告等等,都未有详列。
内地对不同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行为有不同的规定,例如零九年通过的《驻外外交人员法》等。香港是一个“一国两制”的地区,述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内地的党政机构,但明确特首述职行为,规范这一宪制行动,无疑有助于完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也能令“向中央负责”这一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
到底“述职”应如何规范化?参考西方各国及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未来规范行政长官述职的法规可以考虑包含如下内容:
明确法律依据。以《宪法》第三十一条,及《基本法》第43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将“行政长官向中央负责”这一宪制要求的法律依据作出清楚说明。
明确述职主体。虽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当然的述职主体,但之所以要如此列明,是要确保在行政长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谁临时代理其述职任务,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法律漏洞。
明确述职对象。过去国家主席、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都会接见行政长官,但述职属于上下级的政府行为,或可明确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总理,或负责港澳事务的国家副主席或国务院副总理述职,而国家主席只是“礼节性接见”。
明确述职时间。可参照过去十五次述职惯例,即每年十二月述职;以及确立在特定情况下的述职行为要求,例如在发生有可能冲击香港宪制地位的事件、有可能影响香港繁荣稳定的重大议题等。
明确述职形式。每年一次的正式述职,应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全方面内容,而不是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述职的内容与范围。如此规定,是要防止出现“假述职”的现象。此外,还可考虑规定行政长官需要递交一份《述职报告》。
确保“一国两制”的成功落实
“一国两制”是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明确行政长官“述职”的行为与内容方式,对完善现有制度、促进香港的繁荣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过去十六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未有完善,未能尽如人意,如今在普选极有可能来临之时,及时作出必要性规定,符合了当前香港的政治现实与需要,并减少及防止日后普选行政长官后,可能出现的危及香港根基的“违宪”行为。
昨日行政长官梁振英访京被问及有关问题时认为,特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向特别行政区和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所以每年一次的述职活动,他本人都十分之重视,去年和今年都做了相当多和细緻的准备工作。他认为任何规范化的工作都是好的,使得特区政府能够更详尽地向中央报告工作,和请求中央在特区进一步发展方面,尤其是我们的经贸发展,给予支持,亦使得双方能够会面之后,在一年时间里面,能够共同跟进工作,所以规范化是件好事。
当然,规范化“述职”并非一朝一夕能成功的,也可能会面对反对派及外国政治势力的攻击,但从“一国两制”的大原则出发是必须之举,这一做法也定会得到香港市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