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次,不断地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体系。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员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一部惩腐的专项法律。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对腐败犯罪加以规定。1997修订刑法时,将此规定与最高人民检查院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结合并编为刑法典的一章“贪污受贿罪”,这标志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成熟。随后,多次修订、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商业受贿罪”。为了避免官员滥用权力,我们颁布的条例、制度确实不少,除了集体领导制度外,还有岗位轮换制度,易地交流制度等等。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部门和单位“集体腐败”取代了“集体领导制”,“轮流吃肥缺”取代了“岗位轮换制”,“易地交流制”也已经被玷污。比如,某地要选举新的县长,由于要选择外地干部,只好先由上级组织部门从外地派一个代县长,然后再进行选举,而当地民众一般并不了解该官员的情况,最后只能上级组织部门怎么安排,代表们便怎样投票,这样选来选去,成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实质上是上级委任,而那些被选举上来的官员自己心里也明白,他们手中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人民群众,而是来自上面领导的关怀,于是便有人跑官、要官、卖官、买官。究竟靠什么才能遏止腐败,并使廉政成为政治和权力永久的主旋律?回答是:既靠教育又靠法治,而法治更靠得住。因为只有法治,才能依法控制权力——从权力赋予、权力行使、权力剥夺入手,有效地防止腐败。腐败的根基与要害都是权力。没有权力,既无腐败之说,也无廉政可言。没有权力的人即使希望腐败,也无能为力;而拥有权力的人要腐败却易如反掌。法治正是控制权力的根本措施。一是权力赋予是反腐倡廉的首要环节。只有依靠法律的程序,还人民群众真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的官员才会感到权力是人民大众给的。现在西方出现了政治领袖平民化的现象,为什么?因为他们要执政,这就要拉选票、拉选民,不能使自己有别于普通民众。所谓“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我们认为“民选”就是源头,它的着眼点就是解决“权力赋予”的问题。二是权力行使是反腐倡廉的主要场所。继马基雅弗里之后,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怎么约束?教育和制度固然重要,但是依靠法治制衡权力更为根本。所以,对于官员的权力应该有法律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权力,什么事情不准他做,当超过限制时怎么办,即使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也不能随心所欲,法律是衡量权力行使正当与否的尺度和促使权力被正当行使的保障。三是权力剥夺是反腐倡廉的根本手段。剥夺权力对于腐败者和腐败行为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对于腐败者的权力适时地加以剥夺,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腐败行为也能起到震慑的作用。然而,权力的剥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是一项极为严肃的法律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当然,对于权力的剥夺,也可以采取“和平”的方式,就是说不一定非要等到非剥夺不可的时候才剥夺,而是严格执行干部“能上能下”的法律规定。华盛顿在革命之后作了八年总统,又退为平民;艾森豪威尔当过总司令之后,又当过哥伦比亚大学校长,然后才竞选总统;马歇尔当了国务卿之后,又去当红十字会长等等,这样的法度有什么不好?
再次,惩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现在我们处理了那么多的大案要案,包括一些大官要员,为什么腐败现象依然不能得到遏制?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治党不严、治政不严,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所以,惩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这是因为,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我们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重,注重预防。一是在教育方面。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行反腐倡廉教育;要向全党全社会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强大合力。从空间上看,反腐倡廉教育应坚持“横到边”,拓展到各地区、各部门,延伸到学校、社区、企业、农村和家庭;“纵到底”,上到党员领导干部,下到普通群众,都应成为宣传教育的对象。从时间上看,反腐倡廉教育应坚持常抓不懈,做到长流水、不断线,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从形式上看,既要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教育,又要善于引导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要运用传统教育手段,又要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既要进行示范教育,又要进行警示教育;既要面向全党,将宣传教育纳入正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又要面向全社会,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二是在制度方面。要从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这两个方面实现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关于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主要是“四个完善”: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关于推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主要是“六项改革”、“三个公开”、“四个规范”。“六项改革”: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三个公开”:即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四个规范”:即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等。同时,强调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三是在监督方面。主要是从监督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及监督主体等方面的重要措施。对于监督对象,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于重点环节,提出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等环节和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提出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四是在惩治方面。惩治是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的态势,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发挥好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