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 群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馀期限不再执行。”笔者以为,废止劳教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上的重大突破,是中国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
顺应潮流 祛除法弊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有一个重要提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它包括“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五方面改革措施。习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而劳动教养制度,正是最不合理、群众意见最集中的司法制度。
该制度始于建国初期,立法动因始于整治社会秩序的时代要求,劳教作为一种斗争手段,对付新政权的异端势力;政权稳定后,又作为一种治安手段,对付社会不稳定人员。从1955年至今,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经歷了复杂的过程。应当说,劳教制度在建国初期对于巩固新政权、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一定的歷史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代社会了。
笔者以为,劳教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弊端:一是立法弊端──该制度在开始制定的时候就法出多门,使劳动教养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国务院最初发布的决定确定劳教对象为四种人,1982年公安部发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为六种人,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又扩大为十种人。二是执法弊端──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严重扭曲和异化。比如上世纪曾经有20多万“右派”被劳动教养长达一、二十年;比如不够治安处罚的人也被适用劳动教养,致使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不少人深受其害。三是政治弊端──该制度成为一些地方滥用职权打击报復的利器,近些年来行使检举权的公民、发牢骚的公民、上访讨说法的公民等被劳动教养的事情屡见不鲜。劳教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弊端最突出的制度之一,废止劳教顺应歷史潮流。
社区矫正 填补空白
但是不可否认,废止劳教制度确实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对一般违法行为,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可适用刑法来制裁,但两者之间存在一些空间: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刑法制裁又过重,引入社会综合的矫正体系比较妥当。所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废止后需要新的立法衔接,比如用社会矫正立法来填补可能出现的空白。”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解除矫正100.7万人,重新犯罪率仅为0.2%,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后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完善配套制度,可谓任重道远。
笔者以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教制度,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一决定,终于使这一饱受诟病的司法制度走到尽头,充分体现了顺应歷史潮流、祛除法治弊端的决心,充分体现了对宪法精神、公民自由权的尊重,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