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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两少一宽”政策副作用明显 应予以纠正限制

必须纠正“两少一宽”政策,取消不合理的照顾,禁止配带管制刀具,实行有限制的生育,取消降低录取分数线等不合理规定。

  大公网3月19日讯 据联合早报网报道,3月1日晚上9时20分左右,8名统一着装的蒙面持刀歹徒在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大肆砍杀无辜群众,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的恐怖惨案。

  近些年国内暴力恐怖事件时有发生。如1995年7月7日的禾田恐怖骚乱事件、1997年2月5、6日的伊宁恐怖骚乱事件、2008年拉萨“3.14”打砸抢烧杀事件、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杀事件、2013年“6.26”新疆鄯善县暴力恐怖袭击事件、2013年“10.28”天安门金水桥暴力恐怖事件等。

  在经历了多起有组织有计划的恐怖事件之后,我们必须痛定思痛,从历次暴力恐怖事件中吸取血的教训,深刻反思暴力恐怖事件产生的原因。

  多年来,在一些地方常看到少数民族同胞在大街上身佩刀具,包括长长的腰刀。就我所知,确有少数民族,如维、哈、蒙等,有佩带腰刀或刀具的习俗。

  根据我国的法规,少数民族人员只能在民族自治地区内佩带、销售和使用民族刀具;而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同胞必须遵从当地的法规,不得佩带这类刀具。而在现实生活中,执法人员大都睁一支只眼闭一只眼,或者说,不敢惹那些佩带刀具的少数民族人员。有的地方,当“切糕党”闹事时警察也不愿管或不敢管。总之,在一些非少数民族地区禁止佩带管制刀具的法规成了空文,没有认真落实、执行。

  不禁要问,少数民族同胞是不是要遵守国家的法规?要不要尊重其它民族的风俗习惯?设想一下,如果非民族自治区严格执行了任何人不得佩带管制刀具上街的规定,昆明“3.01”暴力恐怖惨案也许可以避免。

  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有国际大背景,也有国内的原因。恐怖活动是一个国际问题,首先是针对西方的,但中国不可能独善其身。西方敌对势力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把恐怖祸水引向中国,利用境内外三股极端势力在中国制造事端。至今,西方政要还不时会见达赖、热比亚等分裂势力头目。如果说国际大背景难以控制,国内的事情是可以做好的,而且必须做好。

  我们必须反思国内的原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在此必须提及“两少一宽”政策。就是八十年代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从此这一政策形成了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后来,这一政策上升成了法律。不能不说,这一政策副作用明显,产生了不良的政治效果和严重社会后果。有的地方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宽大无边,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了空话。这一政策实际上是为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犯罪行为开脱罪责,减轻或逃避惩罚。可以说“两少一宽”政策成了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对犯罪分子的宽大等同于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伤害。

  中国历史上汉族政权对少数民族实行统治时,大都实行宽宽相济的政策;而少数民族政权统治汉族时,均实行苛刻的歧视、压迫政策。毛主席、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实行了有历以来从未有过的好政策。在毛主席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亲密无间,民族化、宗教化越来越淡薄。八十年代以后,有的领导同志对毛主席的民族政策“拨乱反正”,民族化、宗教化倾向日益加重,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日渐抬头。这三股反动势力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下,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一有机会就兴风作浪,制造事端。

  “两少一宽”出台后,政府处处照顾少数民族,给了很多好处、很多优待。但是,少数极端主义分子不仅不思感恩,反而在西方反华势力鼓动和支持下,变本加利地闹事。地方政府官员受“拨乱反正”政策的束缚,往往右倾退让,企图“花钱买平安”。结果是“小闹给小好处,大闹给大好处。”闹事地区会因“闹事”而“发财”,得到了到更多的维稳编制、维稳经费和财政支持。最后“闹”出了惊天动地的大骚乱:如2008年“3.14”严重暴乱事件、2009年“7.5”严重暴力恐怖事件以及今年的“3.01”暴恐事件等等。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毛主席时代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繁荣的大中华民族政策,重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使狭隘民族主义逐步消亡;汉族在少数民族地方为边疆做贡献,少数汉族从心底里尊敬感谢汉族干部。

  “两少一宽”政策加大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刻意强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化、宗教化,助长了少数民族地区狭隘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还美其名曰落实民族和宗教政策,为极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提供了生存空间。

  因此,必须纠正“两少一宽”政策,取消不合理的照顾,禁止配带管制刀具,实行有限制的生育,取消降低录取分数线等不合理规定。

  不合理、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实质上带有歧视性,是对汉族的歧视,也是矮化少数民族。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增加了民族间的矛盾和隔阂。“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各民族必须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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