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嘉一:从日本经验解读“社会主义法治”

  老百姓有权利要求政府遵守宪法,政府有权利要求老百姓遵守法律,对于社会维持秩序与稳定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大公网特约评论员 加藤嘉一

  四中全会闭幕了,浏览了下《公报》。我说说两点读后感。

  首先,我要重复下大公网上一篇文章《我所认知的四中全会》的立场:中共早就把四中全会的议题设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佳音。无论如何,习近平担任总书记后度过了将近两年的此刻,党中央把“法治”作为改革的一个重点或试点,没有任何的坏处,只有积极的意义。

  《公报》中,我也看到了许多与“法治”,以及与其相关的词语。“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等表述在我看来是积极的。确实如此。有法律本身毫无意义,重在实施,而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公正,否则谈不上法治。我赞同《公报》宣扬的法治精神。

  其次,《公报》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则是一共出现了13次的“党的领导”四个字。

  尤其引起我注意力的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三段话,在我看来,充满特色和威力。

  由此我想到了日本是如何对待法治的。

  我在日本出生长大,上中学的时候,讲授《公民课》的老师告诉我们未成年人到底什么是宪法、什么是法律,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以及界线在哪里。

  老师说,宪法存在的意义和目的是监督并制衡政府(非老百姓),即掌握着权力的统治者。因为历史证明,政府不可能是万能的,政府是会犯错误的,所以必须加以监督并制衡。那么,宪法是站在老百姓一侧的。《日本国宪法》三大原则为:一、主权在民;二、尊重基本人权;三、和平主义(放弃战争、不持有战力、否认交战权),这些正是老百姓要求政府(国家)遵守的,换句话说,宪法是老百姓用它来监督并制衡政府的靠山。

  法律则是老百姓有义务遵守的规定,如果老百姓做了违法的事情,政府有权利处罚违法者。总之,老百姓有权利要求政府遵守宪法,政府有权利要求老百姓遵守法律,对于社会维持秩序与稳定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老师的话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如果政府只要求我们百姓遵守法律,自己却不遵守宪法,我们的国家一定会崩溃。你们不要以为这是玩笑,毕竟,日本曾陷入过崩溃的边缘。”

  回到中国四中全会的话题,我注意到《公报》里对宪法和法律的表述也比较有特色。

  《公报》中有一段在我看来充满新鲜感的句子:“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站在一个外国人,即第三者的立场,我很好奇:在中国,宪法与法律的区别是什么,以及界限在哪里。在此基础上,以专题讨论“依法治国”的四中全会《公报》所强调的“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的关系究竟该如何理解。

  如前所述,据我理解,宪法存在的意义和目的是制衡政府,若把这一逻辑自然地延伸至中国的国情的话,制衡的对象应包括“党的领导”。只有“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之间形成健康、良性的制衡关系,四中全会专题讨论的“依法治国”才能“全面推进”。

  这是我的理解,不一定准确。

  《公报》亮相之后,我跟一个中国朋友分享了上述我的好奇心。这位朋友对我说,“加藤,你看看《公报》里的一段话或许可以解答你的问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专题:聚焦十八届四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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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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