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主席兼任中共各级党委常委,确实不利于宪法和政协章程规定的其职能的发挥,从而也不利于政协作为一级组织的发展。
■邓聿文/文
在中国的政治体系里,政协作为一级机构其地位在权力光谱中排第四,前三位依次是执政党、人大和政府。这四个机构俗称“四大班子”,其领导人通常被称为国家或地方领导人,也因此,他们必须成为执政党权力系统中的一员,少有例外。这既是惯例,也是制度安排。
然而,现在这个制度安排有了变化。作为党内第四号人物,省级系统的政协主席已经退出同级党委的常委序列,不再成为执政党最有权势的常委中的一员。
据报道,在今年年初的地方“两会”上,新换届产生了31位省政协主席。其中有8人身兼省委常委职务,但随着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7月初卸任广东省委常委,目前已没有政协主席在省级党委层面兼任常委。
目前不清楚这是中共的有意变革,还仅仅是一个巧合。按理,“巧合”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迄今也没有中共的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过解释或说明。不过,考虑到中共有些事只做不说,这么安排其实也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