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损害商业信誉罪”边界之辩
中国记协权益处处长阚敬侠称,记协正在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有专家认为,“对于损害商业信誉罪,行为人若构成此罪,必须是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如果是过失散布的,不应该构成犯罪”
10月22日晚上7点,在单位加班的中国记协权益处处长阚敬侠接到一个电话,打来电话的是《新快报》和广东省记协,阚敬侠已经从网上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市警方刑拘,“请求我们的支持”。
中国记协当晚就向湖南省委宣传部了解了情况,第二天,又与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取得了联系,“这两个部门都已知道了这个案子”,阚敬侠告诉本报记者。
10月22日晚上7点半左右,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陈永洲的消息,称其“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10月23日下午,长沙市公安局向新华社记者表示,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
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陈永洲并不是第一个涉嫌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记者,“近年来,被判犯这个罪的记者很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告诉记者。
边界何在
根据10月23日下午《新快报》发布的声明,陈永洲事件起因于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报道了中联重科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事件。
10月17日上午,在报社正常工作的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关于此前陈宅失窃事。10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永洲与妻子共同来到约见地点,结果遭长沙警方带走。
同诽谤罪一样,损害商业信誉罪也是“因言获罪”的一种,“但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公诉罪,不需被损害一方自诉”,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告诉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