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洲也不是第一个涉嫌此罪的记者。
2002年l0至11月,辽宁电视台记者周密与他人合谋编造“梦宝”床垫生产厂家使用“黑心棉”,造成人身损害的虚假新闻,并分别在辽宁电视台、沈阳电视台进行报道。2003年4月,周密被沈阳中级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2万元,并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
更为人所知的是2007年的“纸箱馅包子”事件。2007年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了“纸箱馅包子”案,最终,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被以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l000元。
“纸箱馅包子”案并不以损害某家包子铺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为目的,也不直接针对具体商品品牌或生产厂家。但是,刑法并没有限定损害商品声誉的动机或目的,也没有限定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商家。
“比如某人根据道听途说的消息,捏造我国某类电器普遍存在易爆炸缺陷的虚假新闻并在知名杂志刊载,进而给全行业某类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这种行为当然可以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定罪处罚”,上海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
“诽谤罪针对的受害人是个人,损害商业信誉罪针对的则是法人”,朱巍说。正因其立案标准较为宽泛,损害商业信誉罪甚至被称为“口袋罪”。“但行为人若构成此罪,必须是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如果是过失散布的,不应该构成犯罪”,朱巍说。
从打到抓
10月23日,新华社报道称,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已介入调查。
“我们与湖南省委宣传部和公安部做了沟通,这就是我们的调查工作”,中国记协权益处处长阚敬侠告诉本报记者。
作为一个记者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记协服务于国内正式批准的新闻机构中被聘用的采编人员。
“如果记者是清白的,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反职业道德,记协会毫不犹豫地维护记者的合法报道权利”,阚敬侠称,“但这是最理想的情况”。
“如果记者没有违法,但报道中有一部分内容不真实,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记协会在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下,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她说。
“举报失实报道记者的大门是敞开的,记者所在的媒体、省记协、中国记协和宣传部门都可以,举报方式可以是打电话或写信”,阚敬侠称,“不明白涉事企业哪个部门都没投诉,就直接报案了”。
作为维护记者权益部门的负责人,阚敬侠感觉,“大约十年以前,打记者的行为多,不管是企事业机关,还是公民个人都敢打,而现在抓记者的多,很多地方会设圈套,再加上一些记者年轻没经验,又有贪心,最终陷入违法犯罪境遇”。
2001年甚至被称为“打记者年”,根据公开报道,那一年8月8日,《南方都市报》两名记者在深圳ABA公司采访时,遭到近20名男子围打。10月20日,《重庆商报》女记者罗侠在一家夜总会采写关于红酒市场的稿件时,因拒绝陪酒遭到几名男子的纠缠和殴打。此外尚有数起打记者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