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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协:如果记者是清白的 会毫不犹豫维护其权益

陈永洲并不是第一个涉嫌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记者,“近年来,被判犯这个罪的记者很多”。

  “人格权”

  “记者的职务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于本职工作所衍生出来的权利,比如,报道权、采访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说,“另外则是基于工作性质对记者人身特别保护的权利,这是对记者职业特殊性质带来特殊风险的保护”。

  “但目前国内在立法上,记者并没有特殊的人格权保护”,朱巍告诉本报记者。

  朱巍认为,在记者职务中衡量侵权纠纷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有过错,“只要在报道中遵循客观公正的事实报道态度,即便是报道本身造成了一定侵权,记者和媒体也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学教授展江本人也曾劝说当事人放弃刑事起诉。几年前,导演谢晋的遗孀想到公安部门报案,指控宋祖德诽谤,但展江劝其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宋祖德当时的确很讨厌,但判他赔偿和公开道歉也就可以了”。

  但对于那些被侵害商业信誉的企业来说,“民事诉讼太慢了,而且立案难。相反,选择刑事起诉,只要跟公安局的关系好,而且证据确凿,一般都能立案”,朱巍说。

  一些法律实务界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在一些敏感时期,法院甚至会对涉及言论的民事案件统一不予立案。

  “民事诉讼即使胜诉,获得的赔偿也很少”,朱巍说。10月23日,他代理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谣言受害人名誉权维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两被告“IT商业新闻网”“中华网”的运营商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责任,向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张某致歉,并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

  “但针对言论治罪,轻易不能用”,展江说,“用了以后就会很麻烦,不管记者做了什么,社会舆论首先就不干”。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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