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习近平昨日在中南海会见了赴京述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
综观两日来三位中央领导人对特首的讲话,可以归纳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肯定特首和特区政府的工作,并将继续给予支持;二是突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希望香港要把握机遇、发挥作用,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三是重申中央真心诚意希望香港二○一七可以普选行政长官,希望港人社会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务实讨论、凝聚共识,为顺利实现普选打下基础。
这三点内容,不仅对述职的梁振英是极大的支持和鼓舞,对全体港人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提醒。
首先,中央充分肯定和支持特首的工作,并不是为了要撑梁振英,而是中央和特区宪制关系的一个重要反映,是中央履行对特区权责的一个必要体现。《基本法》第四十三条白纸黑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第四十五条又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在这里,“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并不是一句形式上或程序性的说法,而是有着极其严谨的宪制意义和实质内容,眼前梁振英的在京述职,正正就是这种宪制意义和实质内容的一个生动反映。特首的工作,必须如实向中央汇报,中央对特首的工作也必须给予应有的评价,两者皆属依法履行权责,核心在于体现任命和被任命的关系,既非例行公事,更非可有可无。
对此,近日在有关二○一七普选特首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只要是一人一票选出的特首,中央就必须任命,不能不任命;更有人提出,二○一七普选之后,特首的权力来源就不再仅仅是来自中央的任命,而是变了“两个来源”,一个是中央、一个是香港市民,云云。
这种说法,岂止荒谬,简直危险。
二○一七年一人一票选特首,相比起一千二百人的选举委员会投票产生特首,当然是极大的转变,但这种转变只是产生办法上的改变,绝不涉及特首的权力来源,更完全不涉及宪制关系包括中央任命权的任何改变。二○一七年一人一票选出的特首,必须得到中央的任命,中央是有权任命、也有权不任命,一旦中央不任命,港人社会就必须承担这份冲击和付出代价,局面将会是十分严峻的。从此一角度而言,特首的每年赴京述职,和中央对特首的实质任命权是一个整体。二○一七普选之后,中央任命权不会变、特首向中央述职也不会变。难道一人一票普选之后,特首要改为到中环或牛头角去述职吗?
因此,特首梁振英到京述职,工作得到中央领导人的充分肯定,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更语重心长地提醒特区要把握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机遇,提醒港人要依法进行普选,可以说既是对特首和特区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同时对港人社会也是十分重要的指引和启示:特区要抓住机遇、发展经济、保持优势、更上层楼,港人要二○一七普选特首,都不能离开国家、离开“一国两制”,更不能背离《基本法》。
本文是大公报社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