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坚
从特区进入第二个5年开始,反对派、尤其激进反对派将“司法覆核”即以既有法律作为政治手段。在特区即将踏入第四个5年之际,反对派、尤其激进反对派又开始将“拉布”即利用立法程序作为政治手段。至此,尽管既有法律和立法程序都被反对派利用来谋求政治利益,但是,香港法治“崇高”外表仍然得以维持。已然启动、将要实施的“佔领中环”行动就完全不同了,是公然破坏和践踏香港视为“核心价值”的法治秩序,意味?香港法治的“崇高”外表被撕碎!
“佔中”撕碎法治“崇高”外表
另一个必须重视的新现象是:基本法开始遭遇全面挑战、轻视和破坏。
在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咨询启动之前,基本法所遇到的挑战大体在两方面:一是关于若干条款理解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而相继做过若干解释,反对派则均持异议;二是反对派对基本法採取实用主义,譬如,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都由普选产生,反对派是欲早日毕其功于一役,但是,对于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竭尽全力来反对和抵制。
2013年,在特区政府正式启动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咨询前,反对派就围绕?他们所要求的“真普选”,向基本法发起新挑战、实施新破坏。
第一,关于普选的法理。反对派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他们要求“真普选”的法理。为了掩饰,一部分反对派政治团体、政治人物及其喉舌,虚伪地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基本法并列,否定基本法是香港政制发展唯一法理。
第二,关于普选行政长官时,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激进反对派无视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坚持以“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来取代提名委员会。似乎不那么激进的反对派,或者以所谓“三轨方案”来架空提名委员会,或者以“公民推荐”来削弱提名委员会。
必须指出的是,在所谓“建制”和“建制派”中间,也出现若干偏离基本法甚至公然修改基本法的现象。
一是“中央守后门”论。表面严格执行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由香港当地选举产生的规定和行政长官由中央任命的规定,实际偏离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规定。
向基本法发起新挑战
二是“港人守后门”论。如果仅从程序看,港人行使投票权是在“中门”环节,守“后门”的唯有中央行使任命权。但是,有关方案设计者的目的是:在中央把握了“前门”(即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和“后门”(即行政长官任命)之后,“只可以在选举方式上下功夫,保证港人的实质否决权。”为什么要“保证港人的实质否决权”?因为,中央所属意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未必为港人所愿意,用有关方案设计者的话来说,香港市民有他们的忧虑:“前面后门都守,那岂不是中央希望谁当特首,无论我们都不愿意,都只能接受。”“为了顾及解除市民的合理忧虑,我们有需要在选举机制中明确给予市民‘实质权力’,让他们可以用选票表达对候选人‘否定’和‘信任’的想法”。请看这不就是欲削弱或制约“中央守后门”的权力吗?
如果实施“中央守后门”或“港人守后门”方案,那么,香港政治基本矛盾不仅不可能缓和,相反,会更加激烈。显然,都是不可行的。
设想“创制”强行实施普选
于是,有人设想“创制”即要求中央脱离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来强行实施普选。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香港政制发展必须履行“五部曲”,如果2015年上半年特区政府将会提交立法会审议的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无法在立法会获三分之二或以上大多数通过,那么,2016年立法会选举就将沿用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也将沿用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然而,有人提议:脱离原来的机制与程序,依照基本法的宪政体系,由全国人大立法为基本法制订新附件来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有人“天真”地以为“只要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提出修订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全国人大同意,国家绝对有宪制权力让香港在2017年实行普选。这样的安排,一小撮反对派会继续反对,但广大的香港市民肯定额手称庆。”
为什么不顾实际情况,视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为至高无上的目标?究竟是符合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抑或符合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假如实施这样的“创制”方案,真的只是一小撮反对派反对而广大港人会额手庆幸吗?
基本法以及香港现行法治秩序、现行法律和立法程序承受政治的全面挑战,尤其遭受反对派的全面破坏,是香港政治进入决战阶段的必然反映。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