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七一”游行引发的违法行动,警方执法了。一是对“学联”和“学民思潮”在游行后的“预演佔中”,警方以“非法集会”等罪名,在7月2日凌晨清场,拘捕了511人。二是警方以“妨碍警方执行职务”和“组织者未遵从警方指示”等罪名,于7月4日拘捕了发动“七一”游行的民阵五名组织者。
对警方採取的拘捕行动,香港媒体有广泛的报道。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警方依法办事,完全正当。香港已经成为示威游行之都,现已濒临无政府主义的边缘,如警方对游行示威引发的违法行为不採取行动,则将影响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警方的行动是政治打压,把政治上的问题当作刑事上的问题来处理,要实行白色恐怖。
传递“守法”信息
笔者认为,支持警方执法的意见是正确的。回归以来,香港几乎年年都举办“七一”游行,尽管总体上和平进行,但局部性的违法行为不少,由于警方较为克制,示威游行的组织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习以为常,愈演愈烈。现在警方拨乱反正,积极应对,向企图搞乱香港的人发出明确的信号,只要有人违法,警方就会执法,这是非常明智的。
《吕氏春秋.似顺伦.慎小》云:“巨防容蝼而漂邑杀人,突泄一熛而毁宫烧积。”意思是说,放纵善于挖洞的“土狗子”掘毁堤防,就会淹没城乡,杀人无数;突然冒出的火焰将会烧毁宫殿和积储。禁微则已,救末则难。如果警方不採取行动,则佔据遮打道一段马路的、“预演佔中”的人可能越来越多并扩散成为真正的“佔中”;民阵的领头车不断进行煽动性号召,缓慢行进,不理会在场警员的劝喻和警告,围观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游行人士不能前进,一旦发生冲突,形成困兽斗,就会造成伤亡。凡此种种,警方当时能执法就应当执法,当时无法执法就只能事后执法。无论如何,警方都要执法,向公众表达一个重要的资讯,就是:示威游行集会也要守法,不守法要承担法律后果。
有些舆论却故意放大警方的执法行动,称之为“政治打压”、“白色恐怖”。其实,香港警方执法的文明程度,举世知名。能温和处理就温和处理,不能温和处理才不温和处理,尽可能使用最小、最少、最低的强制力,这是电视机镜头前,公众可以看到的,没有什么好挑剔之处。如果有人不满,大可提出诉讼,质疑警方的执法行动,让法官评评理。
严格“管理”制度
众所周知,示威游行集会,表达各种诉求,是行使政治权利。香港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基本法第42条也明确,“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行使政治权利并没有法律豁免权,如违反刑事法律,并非不必受到刑事罪究。香港原有法律中就有不少既保护政治权利的行使,又制裁违法行为的法律。例如:《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警队条例》、《简易治罪条例》等都有禁令。如果行使政治权利的同时,还危害了国家安全、危害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卫生、危害了风化、危害了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应当受到制裁。
对于示威游行集会,表达各种诉求,世界各国都有与其本国、本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这里包括示威游行集会的申报、审批、管理、限制等制度,对申请者资料、举行有关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名称和地点、可能参加人数、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安排、交通方向、人群控制安排、禁止携带武器和危险品等,都有要求。在举行活动的过程中,也有不得採取暴力,不得妨碍公务,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妨碍他人,不得违反善良风俗等规定。
对“七一”游行,笔者并不认同,“七一”是香港回归祖国的日子,在这一天举行示威游行集会,有反对香港回归的潜在含义,本身就是违反善良风俗的。香港搞示威游行集会,为何不能在其他节假日举行。所谓善良风俗,世界各国、各地的标准不尽相同,但不能没有标准,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应当建立自己的善良风俗观。
在香港,举行示威游行集会,表达各种诉求,有利于缓解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但不应具有反对宪政的非法目的。香港的示威游行集会是香港基本法所保障的,香港特区的普选,也是香港基本法所赋予的,任何危害香港基本法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的示威游行集会,都是不正当的。对此类示威游行集会的申请,警方应发出反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不申请而举办者,可以按非法集会论处。
作者为香港资深评论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