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详细】今天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要实施了。其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规定,意味着今天起,忽视、冷落老年人就是违法行为了。
我们常常会看到类似“八旬老人十年前被赶出家门后山上独居靠吃红薯野菜度日”、“七旬老人被抛弃街头,儿子卷走钱款失踪”等等令人心寒的社会新闻,而近年来发生在老年人父母和子女之间因房和钱而维权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群。
在社会流动迅速的当下,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空巢化,导致父母与子女长期分居两地,老人得不到及时、充分的经济帮扶、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争夺房屋、骗取遗产的家庭经济纠纷伤害着亲属间的关系也拉低了社会的温情指数。
这个“常”和“看”都该如何定义呢?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又是怎么看?带钱带水果?带礼物带营养品?或者,回来看一眼,扭头就走?”
中国的父母是最宠爱体谅子女的,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也大多以一句 “工作要紧”“你忙你的”而不会撕破脸皮讨论子女是否“违法”。
在外工作的子女,要回家就要请假,且不说打工者工作繁重少有假期,单单这休假制度就让人连连叹气。我国很多单位根本就缺乏合理的休假制度,不要谈什么带薪休假,就是不带薪也不会让你休假。
要回家就要坐车,且不说一票难求的困难,单单不菲的票价就得让外出打工的子女们犹豫不决。除非家有急事,真是很难舍得花钱买车票回家,我想年迈的父母也理解。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想要实现子女“常回家看看”,仅依靠法律是很难实现的。
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这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这样的“回家看看”对父母来说无非是加重了心理伤害。
结婚证对情比金坚相守一生的爱人来说是一件摆设,合同书对相互信任互利共赢的伙伴来说是一张废纸,法律对遵纪守法心存良知明辨是非的公民来说是一张白纸。它们,只有在打官司的时候才有用。
中国是一个谨记“百善孝为先”传统古老国家,《诗经》里讲: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无父何怙,无母何恃?当听到《老年人》法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感受到的不是为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欣喜,不是为饱受虐待和冷漠的老年人找到了保障而安慰,而是一种丧失。
用法律来督促子女回家看望父母,用法律来锁住一家人的温情,这一条冷冰冰的法条保护了老年人的现实权利,伤害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儿女回家来看我,不是因为爱我想我,而是因为怕‘犯法’?”留守的父母会不会有心的这样想。
将“常回家看看”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追求的是种公共的价值理性,是对美好未来的一种描绘与勾勒。
我们不应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它深刻的认识到了社会问题的严峻,它柔情的体会到了年迈父母孤单在家的痛苦,它也无奈的了解到了子女远在千里不归家的苦衷。它用法律条锁的铠甲给了父母一剂强心针,让子女“工作忙”的借口破解,让用人单位“没假期”的要求理亏,让家庭悲剧尽可能的减少。
“常回家看看”在争议声中迎来了实施的一天,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快,空巢老人比例越来越高,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越来越大,因而以法律来保障老人的精神需求也合情合理。
法律一旦规定了子女必须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就不能再任其流于形式,否则对法律的公信力又是一次损害。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道不仅是家庭伦理,更是裨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选择。再好的法律,也无法逼人“常回家看看”,只有真正让“家”成为无须遥望的居所、让尽孝在制度层面找到责任与能力,追究“不常回家”的子女才能不至于成为立法上的冷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