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以省份为单位。“代表构成”指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个方面代表的比例与分布情况,通常包括代表的年龄构成、性别构成、民族构成、职业构成、党派构成、文化程度构成等内容。代表由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少数民族、妇女代表等构成。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
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
1.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了实行 “城乡同比”的原则。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名额分配的具体方案: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近3000人)中的2/3的名额(2000名)拿出来,按照人口比例数来分配,约合每67万人分配1名全国人大代表。
2.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少数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数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实际选出的少数民族代表要超过这个比例)。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3.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单独进行选举。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委办公厅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具体分配。
4.归国华侨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5人。
5.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掌握一定的代表名额,分配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使人口特少的地区、民族、各行各业的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名额。
1.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中的中国公民组成,本人不愿参加的除外。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2.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11名选举会议成员,其中常务主席1人,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
3.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代表候选人总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5.提名人数多于差额上限的,先进行投票,按得票顺序排名,再进行正式选举。
6.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我国的代表“配额制”以及注重“结果平等”的选举文化、选举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积极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