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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美国反腐败的两个核心

    编者按:本文为专题策划资料,并即时新闻

文 / 王秀梅

  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利益冲突”建立起来的。美国人普遍认为,形成利益冲突的始因存在于人的自私德性或恶的人性之中
  
  美国反腐败的第一个核心是道德。
  
  道德核心体现在人性的本质问题上。道德原罪说在美国反腐败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主流文化源于欧洲,基督教在美国的影响甚广,美国人认为宗教是道德的孵化器,教会是公民道德的养成所,宗教创造了美国社会的共同道德基础。
  
  与此相适应,美国反腐败体系将道德标准看作是反腐败的主要措施之一,主要关注的是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惩罚。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利益冲突”建立起来的。形成利益冲突的始因存在于人的自私德性或恶的人性之中。利益冲突概念假定,如果一个人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那么,如果他在这一政策上有决策权,他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作出决策。
  
  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主要的腐败源泉,因此,为了防治腐败,一定要首先避免利益冲突。鉴于此,有关政府道德的法律和规章的许多重要条款都以避免利益冲突为宗旨。例如,在审查总统提名的主要官员的资格时,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所担任职务的责任与个人财政利益之间不能有冲突。以总统令形式颁布的《政府道德准则》是针对联邦官员和雇员而制定的道德规章,违反规章者可能受到谴责或撤职。
  
  1972年至1974年发生的“水门事件”暴露出了美国政府道德方面的严重问题,卡特总统上任后作出改革政府官员制度的承诺,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水准成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反腐败立法的焦点。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道德法》对政府官员的从政道德行为予以法律规制。这是美国“水门事件”后反腐败的重要理念转向、制度创新和成效改进。
  

  •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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